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期限

时间:2022-11-15 20:33 作者:乐鱼app
本文摘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措施》划定,用人单元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是否可以适当延长则没有明确划定。对此,有差别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是除斥期间,不能延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不属于除斥期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不属于除斥期间,但不要用延长的方式,最合理的是接纳起算点的重新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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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措施》划定,用人单元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的一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是否可以适当延长则没有明确划定。对此,有差别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划定的是除斥期间,不能延长;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不属于除斥期间,可以适当延长;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不属于除斥期间,但不要用延长的方式,最合理的是接纳起算点的重新确定方式。可以借鉴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有关划定,起算点从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权利时开始起算。

也就是,可以申请延长,详细是否延长,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凭据详细情况确定。笔者认为,一方面,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依法可以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理由如下:一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并未划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除斥期间,不清除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二是国务院法制办(王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亦明确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行抗力延长的时间”,这也说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为除斥期间,可以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三是将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明白为除斥期间,则用人单元的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不能延长而违背平等原则,纵然思量到因为双方的实际职位和能力差别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长于用人单元的,也因为无法清除类似不行抗力的原因导致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无法在申请期限内行使权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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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依法可以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  那么,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具备哪些正当理由依法可以延长,甚至中止或者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划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凌驾起诉期限的,被延长的时间不盘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盘算在起诉期间内。”参考该条划定,将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延长的正当理由划定为 “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故《划定》第七条第一款划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凌驾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延长的时间不盘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一般来说,这里所说的 “不行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主要包罗客观原因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用人单元等不妥致使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延长工伤认定申请这两种情形。为了明确详细情形,《划定》第七条第二款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延长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行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元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挂号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详细而言:  一是因不行抗力或者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延长工伤认定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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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因不行抗力而延长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将延长期限予以扣除,否则对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不公正。国务院法制办(王法秘函〔2005〕39号)《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也指出 “申请工伤认定时限应扣除因不行抗力延长的时间”;《若干解释》第四十三条划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盘算在起诉期间内。因此,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期限亦应当予以扣除。

  二是因属于用人单元原因而延长工伤认定申请的。实践中,包罗以下情形:(1)有不少职工工伤意识不强,一些用人单元有意欺骗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虽也给予受伤职工须要的治疗和支付一定的待遇,一旦凌驾法定申请期限,就撒手不管。(2)用人单元托故与职工协商申请工伤认定事宜,一旦凌驾法定申请期限,就不再协商。(3)用人单元在与职工协商历程中同意申请工伤认定,但一直拖延申请,导致职工凌驾申请期限的。

这些情形下一般用人单元大多未缴纳工伤保险用度。因此,在明白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问题上,要思量到职工实际所处的弱势职位,对其申请权利举行充实保障,因属于用人单元原因而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延长的期限依法应当予以扣除。

  三是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挂号制度不完善而延长工伤认定申请的。由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挂号制度不完善,工伤申请人已申请工伤认定却无从查证,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是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挂号制度不完善导致的,被延长的时间可以扣除或者中断盘算。  四是因双方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而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延长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法式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申请期限的中断或者中止的事由?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中断或者中止事由。

申请人应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通过民事诉讼或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因为提起仲裁、民事诉讼,并不影响同时申请工伤认定,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后,会要求其提供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申请人可以以正在仲裁或诉讼的理由要求延长举证期限。另外,有人进一步认为,不应将其视为申请期限的中断或者中止事由的理由为:工伤赔偿一定要实时,赔偿实时到位,可以使职工获得更多的生存、康复的时机,可以制止职工及其眷属的生活陷入逆境。如果认可中断事由,这实际上就大大推迟了职工获得工伤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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